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受理。
(2)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和级别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约定是公开仲裁或者不公开仲裁。也可以约定是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
2.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的进行。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只要当事人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双方约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就能在仲裁中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