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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5-04-17 10:03:13  浏览数: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受理。

2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和级别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约定是公开仲裁或者不公开仲裁。也可以约定是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

2.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的进行。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只要当事人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双方约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就能在仲裁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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