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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发布时间:2015-01-26 22:55:09  浏览数:


   仲裁法是建立和谐社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法律制度。仲裁法实施近10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到目前为止,全国185个仲裁机构选聘了约5万多名以专家为骨干的高素质的仲裁员,荟萃了法律、经济、技术、金融、房地产等各方面优秀人才。近十年来,仲裁员们以特有的智慧和热情,妥善地解决了14万件民商事纠纷,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正确处理与仲裁庭其他成员、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妥善解决民商事纠纷,彰显仲裁特色,体现仲裁优势,提高仲裁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快速结案率、提高仲裁裁决的自行履行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仲裁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仲裁员应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处理与仲裁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仲裁的成功与否不是取决于仲裁庭某一个人的主观努力,而是需要仲裁庭其他成员,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理解、合作与配合。仲裁庭三位仲裁员是合作群体,不是利益个体,要有团队意识、大局意识、整体观念。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要相互尊重,谦虚相待,默契配合。特别是我们要明确,首席仲裁员不一定就是水平最高的,而是仲裁制度规定的。仲裁员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由于大家的经历、职业不同,看问题的角度、方法的不同,而对案件中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断、法律的理解上有较大出入,这是很正常的。谁是谁非,正确的程度多大,在学术上往往也有争论,不宜以偏概全,应该允许有探讨的余地。
  (一)仲裁员的权威不是单靠权力,而是靠学识、见地、能力、个人修养等诸多因素确立的。仲裁员既不能没有主见也不能固执已见,以权威自居。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要有虚心听取他人意见的气度,能够以宽容态度、宽阔的胸怀理解和审视分歧。首席仲裁员如果主观武断,盛气凌人,骄傲急躁,自以为是,刚愎自用,就容易破坏仲裁庭的合作气氛,必然会引起律师、当事人的不满与反感,就很难达到公正仲裁纠纷的目的,更不能取得解决纠纷的最佳结果。
  (二)每个仲裁员都不要对别的仲裁员傲慢无礼,或者自私自利,处处事事以我为中心,否则就不能虚心研究正反不同的证据材料,就不能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就会影响判断证据的客观性,损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正确性,损害仲裁的公正、权威。
  如果仲裁员在仲裁庭卖弄学术、文人相轻,这样肯定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反而会“失望”于当事人,影响仲裁员包括仲裁机构的形象。当事人会想,“你仲裁员就这种水平,内部还不和谐”,焉能服人。所以,仲裁员一定要有团队意识、大局意识、整体观念,维护仲裁庭的形象。
  仲裁以解决纠纷为根本目的。在仲裁实践中,有的仲裁员写出累累万言的仲裁裁决书,美其名曰“写了厚厚一本书”。这是什么裁决书?自认为裁决书写得越厚,当事人就会觉得其水平多高。这其实未必是好的裁决书,也未必是称职的仲裁员,不值得提倡,还是要以解决问题为先。裁决书充分讲理是必要的,但是要把握好这个度,道理有时不必多讲,有时你讲得越多,一方当事人的脸上越挂持不住,对仲裁员就越反感。
  另外,仲裁员对自己的经验、学识不要盲目自信。如果仲裁员不熟悉某个专业,即使当事人选其做仲裁员,也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拒于选定。

   二、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仲裁不是独裁。仲裁员、仲裁庭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是仲裁法的应有之义。仲裁法规定了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员的监督(违法违纪行为)。实际上,大量的监督要由仲裁机构来进行。我们认为,无论仲裁员的自律还是仲裁实体的裁处,都应当接受监督。为什么?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仲裁机构由三分之二的法律、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专家的指导作用应涵盖实体的监督,而非“依势以干非其类”、干预仲裁(实践证明这是非常必要的)。切不可认为仲裁庭独立仲裁、仲裁员独立仲裁就不要监督了。
   三、仲裁员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关系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仲裁委员会为了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组织社会各界法律专家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的一个智囊团。有些案件(是由仲裁庭自己提出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即使专家也不好定论的情况是存在的。如何对待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后作出的咨询性意见?我们认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后作出的咨询性意见仲裁庭应当耐心听取,因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仲裁员的目的、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为妥善地解决纠纷。如果仲裁庭不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应当报告仲裁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传统上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每个人都是人际关系网的一个节点,特别是我们办任何事都喜欢找熟人。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将民事、商事活动推向了一个“生人社会”。在这个新的环境中,诚信就成为一切民事活动的价值核心。解决民商事纠纷,参与仲裁活动,当事人找熟人的观念在当前的诉讼积习驱使下是难以避免的。他们往往可能到处打听仲裁员的基本情况,暗中获取其信息,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靠人情还是靠诚信?仲裁员只靠诚信。仲裁员只要稍稍偏离诚信轨道,仲裁就会变成“不拿刀的强盗行为”,当事人就会“吃不了兜着走”。有人讲,在法制社会,最有权力的人就是能给别人造成合法伤害的人,不诚信就会导致这种后果。从仲裁法实施近十年来看,仲裁员总体上做得是好的,值得欣慰。
  仲裁的信誉由仲裁员创造,仲裁员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仲裁事业的兴衰成败。仲裁员必须厚德载物、诚信为本,从而奠定自己在当事人心目中可信赖的地位。作为一名仲裁员,必须公道正派、公正廉洁,这是起码的要求。仲裁员办理案件靠的是知识、学问、智慧。除了衣着要高雅、谈吐要文雅、举止要儒雅、有品味外,气节、人格方面,也是有定位的。要堂堂正正做仲裁员,坦坦荡荡行使仲裁权,不能给那些忙于和仲裁员拉关系、走门子,试图左右仲裁公平天平、影响裁决结果的人为伍,丧失气节。仲裁员不当行使仲裁权就会砸了仲裁机构的牌子。
  (一)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秉持公心,本着自己的善良之心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进行裁决。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员有渊博知识、有处理纠纷的能力,但不一定就是合格的仲裁员,还必须有处理纠纷时的善良之心。无论当事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财产状况、企业的性质、所在地域、案件标的额的大小等有何不同,仲裁员都要一视同仁、同等关注,不能厚此薄彼。当事人相信仲裁员有高尚品质和对法律的正确把握,相信仲裁员能够公正仲裁,才选定你当仲裁员。选定了你,但你决非是某一方的代理人。因此,仲裁员决不能辜负当事人的这份期望和信任。
  需要指出的是,仲裁员虽然是被一方当事人选定、委任的,但却是受各方当事人所信赖的。受各方当事人委托仲裁案件,万不可忘已之位,忘记行使仲裁权之源,徇私情,载一方之欲而乘物以逞,与当事人一方俯仰甚善,做出枉法裁决。
  (二)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必须廉洁公正。
   廉洁是仲裁公正的基本保障。廉洁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利用仲裁权谋取个人私利,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及其提供的任何利益。廉洁也是公正的前提,但廉洁不等于公正。公正是指正直,公平合理,不循私偏袒。公正不仅要求仲裁员廉洁,还要求仲裁员诚实,防止主观片面性。仲裁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作出终局裁决,关系重大,惟有廉洁公正,方能担此重任。
  仲裁员权力很大,仲裁裁决出现错误纠正的渠道很少,仲裁员又是松散性地分布在各个部门,靠什么手段去保障仲裁员的公正性、保证裁决的质量?我们认为,靠律已。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必须律已,谨遵执业操守,克制私欲,洁身自爱、珍惜名誉。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独立、公正裁决的要依法回避,依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与涉案的当事人、代理人私底下接触,严禁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整个仲裁机构抹黑。在仲裁活动中,要“临财勿苟得”,“见利不更其守”,守道忘势,择善固守。俗话说,“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软”、“乘人之车者载人之患”。为追求私利有求于人,必然受制于人,心理必然有压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难以超脱,不能主持公道。坚持廉洁公正,就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毫无私欲及个人顾虑,没有偏见地处理案件争议。在当事人有此类表示时,要冷静自持,切不可廉价地讨好某一方,取悦某一方,毁坏自己的名声,破坏仲裁机构威信。
  为了纯洁仲裁员队伍,把仲裁员队伍建成“铁打的营盘”,国务院法制办几年前曾经发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就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作了规定。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出现徇私情、做出枉法裁决的,仲裁机构要将其除名,还要进行全国通报。一旦被通报,可以想见,他将在整个系统、行业甚至社会上名誉扫地。我们认为,仲裁员经过多年奋斗取得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是不愿也不屑于做这种事的,为这种事将自己的名声毁掉,实在得不偿失。
  (三)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应当务求中立、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仲裁员应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仲裁活动中,仲裁员的一举一动,关乎当事人的利益,双方都十分敏感,所以需慎言。注意说话的时机、说话的方式、技巧等,避免引起当事人误解,猜忌。如果你说话不当、训斥当事人,粗暴甚至无理,可能会被当事人认为你有倾向性、有偏袒。
  另外,怠忽职守、敷衍塞责,就会影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尊重与信赖。而这种尊重与信赖,往往是仲裁成功的重要因素。有的仲裁员尽管业务精深,但是他还总是告诫自己说,“许多争议,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判断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仲裁案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唯恐不能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他们认真、严谨,一丝不苟,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值得钦佩。
  (四)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要拘小节、举轻若重。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除了要公正、廉洁、敬业、审慎、勤勉、尽职尽责外,要拘小节。在开庭、评议时不能擅离岗位或从事与仲裁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行为。比如,随便进出仲裁庭,随意接打手机都是不尊重他人的表现,对当事人而言也是不负责任的。在仲裁开庭时更要注意小节。小节不小,如果不注意,就会损害仲裁员的形象,挫伤当事人的感情。
   仲裁员要尊重当事人,要耐心、善意,努力营造和谐氛围,创造合作环境,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更不要与当事人争论,否则容易造成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影响案件的仲裁。(国务院法制办刘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