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仲裁动态 > 新闻动态
追讨债务不可任性,激烈言辞应当斟酌
发布时间:2019-05-05 15:49:22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9/4/12 16:12:53   阅读数: 341

一、催收债务的边界

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并不罕见,一般人都会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但也有部分人剑走偏锋,通过激烈言辞迫使欠款人清偿债务。

但这种较为激烈的催收债务手段很容易引起争议,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如此一来,既未达到收取债务的目的,又惹上了官司,当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跟着小编,一起探究合法合理催收债务的边界。

二、案例再现

兵马未动,案例先行。

下述两个案例中案件事实具有典型性,法院的观点也很明了清晰,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吕建英与郭天录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0429

案情简介:

原告吕建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郭天录(以下简称被告)有买卖藏品的生意往来,2016425日原告于被告处购买了三件藏品,双方口头协商若对藏品不满意可退回,故原告未支付货款,在收货单上签名并写下欠款。后原告认为其从被告处购得的藏品是赝品,故要求退回案涉的三件藏品,但被告拒绝退货并要求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此后,被告多次上门要求原告支付货款,因原告坚持退货,双方协商无果。被告上门催讨,原告闭门不见,故被告在原告住所的门上、门口的墙壁上、楼下大门涂写、张贴,原告是老赖和骗子的大字报,并采取用木屑胶水堵塞门锁的方式追讨货款,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舒服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人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权利人对其现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使其社会评价不致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降低。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来认定。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曾多次上门追讨,且在追讨的过程中,有张贴“欠账不还”“骗子”“老赖”等字样的纸张,而原告确认其自20164月从被告处购得案涉三件藏品后,至今仍未向被告支付相应货款,且经被告多次催讨后仍拒绝支付。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虽存在上门骚扰、在原告住所周边发布一些过激言论的行为,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从原告的陈述可知双方存在买卖纠纷,原告确实存在已取货未付款的行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所述内容失实,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捏造事实及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侵害其名誉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但必须指出,被告在追讨债务时应注意自身言行,并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尚不足以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其在原告住所周边发布言论时使用的措词带有强烈个人主观倾向,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易引起新的矛盾,确不足取,今后应引以为戒。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题,该案例是言辞激烈催收债务的典型,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主要原因在于内容是否真实。

该案例中被告采用了张贴“欠账不还”“骗子”“老赖”等字样纸张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方发布原告的信息。

但法院认为原告确实存在已取货未付款的行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所述内容失实,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捏造事实及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故认为关于被告侵害其名誉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郑水明与王小明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饶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1121民初2663

案情简介:

原告郑水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小明(以下简称被告)系上饶县同乡及表兄弟, 2014年原、被告发生5万元款项往来,后因该款项双方起争议,为此,原告于20163月扣留了被告车辆,被告于20164月在“老樟圩自家人”同乡微信群向原告连续6次发表“断子绝孙(三个呲牙表情)”帖子。

201757日被告在“东莞市饶商会员群”(系上饶市籍在东莞市商人微信群、群成员261)和“体验婕斯丰富人生”(系网络直销商业广告微信群、群成员285)两个微信群4次发表“原告你妈**的诈骗犯!强*犯!断子绝孙***!你诈骗朱继锋家5万,诈骗钱林家1万多,企图诈骗浙江谢总10万未遂,现在又诈骗**的车敲诈勒索我10万,你实在是没法过日子了,不用和我玩这些雕虫小技!有本事直接来!”帖子,上述微信帖子发表时“东莞市饶商会员群”微信群有群成员回应“还有这种事?(两个擦汗表情)”。

2017511日原告就款项纠纷向本院起诉,2017725日本院作出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2017513日原告到东莞市常平镇医院门诊部就诊,该院诊断:焦虑状态,建议:心理专科进一步诊治、休息一周。

法院观点: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微信作为网络交流工具,尽管是虚拟的,但在此空间传播和交流信息亦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

被告在“老樟圩自家人”、“东莞市饶商会员群”和“体验婕斯丰富人生”三个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的帖子,帖子中具有对原告侮辱性文字内容,“诈骗犯!强*犯!”、“诈骗朱继锋家5万,诈骗钱林家1万多,企图诈骗浙江谢总10万未遂”等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对原告的诽谤。

“老樟圩自家人”系原告同乡联络微信群,被告的上述行为会导致原告在同乡中信誉形象丧失。原告作为一直生活在东莞市上饶籍经商人员,商业信誉对其十分重要,被告在“东莞市饶商会员群”和“体验婕斯丰富人生”所发不当帖子,对其商业信誉影响较大,会导致生活商业圈对其客观评价降低。被告发帖后有群成员询问情况,因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已构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依法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对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害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微信群的影响及范围,以及原告的生活商业范围,本院对原告诉求被告在东莞市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名誉侵权对原告造成精神影响,且对其名誉的影响较大,依法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诉求数额过高,应予调整。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原告的被侵程度等具体情节,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东莞市市级报纸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郑水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同样因催收债务引发的纠纷,为何第二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就被认定为侵犯对方名誉权?

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被告通过微信群聊发帖的方式与原告争辩,在争辩过程中言辞激烈。其发表的“诈骗犯!强*犯!”、“诈骗朱继锋家5万,诈骗钱林家1万多,企图诈骗浙江谢总10万未遂”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捏造事实,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对原告商业信誉影响较大,导致生活商业圈对其客观评价降低。

这就成为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要原因与依据。

三、侵犯名誉权的边界何在?

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言辞内容是否真实。

两个案例中被告均针对原告发表言论,区别在于:

案例一中的原告发表言论基本真实,确有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并未捏造事实恶意诽谤。

案例二中的被告非但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反而蓄意捏造事实,诽谤损害原告的名誉,故而法院认定案例二中的被告侵犯名誉权。

换而言之,内容真实是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内容真实,是指行为人言词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真实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细节都是准确无误的,而只是要求与本案有关的关键言词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证明自己的言词是真实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摘自《人格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例如,在案例一中,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确实存在买卖纠纷,原告也确实存在已取货未付款的行为,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当然,内容真实并非无往不利的尚方宝剑。

即便有所依据也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有诽谤、侮辱、诋毁的故意。如同案例一中,法院明确指出的:

被告在追讨债务时应注意自身言行,并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尚不足以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其在原告住所周边发布言论时使用的措词带有强烈个人主观倾向,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易引起新的矛盾,确不足取,今后应引以为戒。

而且一般催收债务都会不可避免的涉及部分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生了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所以说,面对债权债务还有理性维护自身权利,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相关新闻!
发布时间:2019/4/12 16:12:53   阅读数: 341

一、催收债务的边界

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并不罕见,一般人都会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但也有部分人剑走偏锋,通过激烈言辞迫使欠款人清偿债务。

但这种较为激烈的催收债务手段很容易引起争议,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如此一来,既未达到收取债务的目的,又惹上了官司,当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跟着小编,一起探究合法合理催收债务的边界。

二、案例再现

兵马未动,案例先行。

下述两个案例中案件事实具有典型性,法院的观点也很明了清晰,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吕建英与郭天录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0429

案情简介:

原告吕建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郭天录(以下简称被告)有买卖藏品的生意往来,2016425日原告于被告处购买了三件藏品,双方口头协商若对藏品不满意可退回,故原告未支付货款,在收货单上签名并写下欠款。后原告认为其从被告处购得的藏品是赝品,故要求退回案涉的三件藏品,但被告拒绝退货并要求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此后,被告多次上门要求原告支付货款,因原告坚持退货,双方协商无果。被告上门催讨,原告闭门不见,故被告在原告住所的门上、门口的墙壁上、楼下大门涂写、张贴,原告是老赖和骗子的大字报,并采取用木屑胶水堵塞门锁的方式追讨货款,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舒服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人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权利人对其现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使其社会评价不致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降低。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来认定。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曾多次上门追讨,且在追讨的过程中,有张贴“欠账不还”“骗子”“老赖”等字样的纸张,而原告确认其自20164月从被告处购得案涉三件藏品后,至今仍未向被告支付相应货款,且经被告多次催讨后仍拒绝支付。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虽存在上门骚扰、在原告住所周边发布一些过激言论的行为,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从原告的陈述可知双方存在买卖纠纷,原告确实存在已取货未付款的行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所述内容失实,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捏造事实及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侵害其名誉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但必须指出,被告在追讨债务时应注意自身言行,并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尚不足以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其在原告住所周边发布言论时使用的措词带有强烈个人主观倾向,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易引起新的矛盾,确不足取,今后应引以为戒。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题,该案例是言辞激烈催收债务的典型,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主要原因在于内容是否真实。

该案例中被告采用了张贴“欠账不还”“骗子”“老赖”等字样纸张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方发布原告的信息。

但法院认为原告确实存在已取货未付款的行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所述内容失实,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捏造事实及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故认为关于被告侵害其名誉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郑水明与王小明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饶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1121民初2663

案情简介:

原告郑水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小明(以下简称被告)系上饶县同乡及表兄弟, 2014年原、被告发生5万元款项往来,后因该款项双方起争议,为此,原告于20163月扣留了被告车辆,被告于20164月在“老樟圩自家人”同乡微信群向原告连续6次发表“断子绝孙(三个呲牙表情)”帖子。

201757日被告在“东莞市饶商会员群”(系上饶市籍在东莞市商人微信群、群成员261)和“体验婕斯丰富人生”(系网络直销商业广告微信群、群成员285)两个微信群4次发表“原告你妈**的诈骗犯!强*犯!断子绝孙***!你诈骗朱继锋家5万,诈骗钱林家1万多,企图诈骗浙江谢总10万未遂,现在又诈骗**的车敲诈勒索我10万,你实在是没法过日子了,不用和我玩这些雕虫小技!有本事直接来!”帖子,上述微信帖子发表时“东莞市饶商会员群”微信群有群成员回应“还有这种事?(两个擦汗表情)”。

2017511日原告就款项纠纷向本院起诉,2017725日本院作出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2017513日原告到东莞市常平镇医院门诊部就诊,该院诊断:焦虑状态,建议:心理专科进一步诊治、休息一周。

法院观点: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微信作为网络交流工具,尽管是虚拟的,但在此空间传播和交流信息亦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

被告在“老樟圩自家人”、“东莞市饶商会员群”和“体验婕斯丰富人生”三个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的帖子,帖子中具有对原告侮辱性文字内容,“诈骗犯!强*犯!”、“诈骗朱继锋家5万,诈骗钱林家1万多,企图诈骗浙江谢总10万未遂”等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对原告的诽谤。

“老樟圩自家人”系原告同乡联络微信群,被告的上述行为会导致原告在同乡中信誉形象丧失。原告作为一直生活在东莞市上饶籍经商人员,商业信誉对其十分重要,被告在“东莞市饶商会员群”和“体验婕斯丰富人生”所发不当帖子,对其商业信誉影响较大,会导致生活商业圈对其客观评价降低。被告发帖后有群成员询问情况,因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已构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依法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对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害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微信群的影响及范围,以及原告的生活商业范围,本院对原告诉求被告在东莞市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名誉侵权对原告造成精神影响,且对其名誉的影响较大,依法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诉求数额过高,应予调整。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原告的被侵程度等具体情节,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东莞市市级报纸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郑水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同样因催收债务引发的纠纷,为何第二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就被认定为侵犯对方名誉权?

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被告通过微信群聊发帖的方式与原告争辩,在争辩过程中言辞激烈。其发表的“诈骗犯!强*犯!”、“诈骗朱继锋家5万,诈骗钱林家1万多,企图诈骗浙江谢总10万未遂”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捏造事实,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对原告商业信誉影响较大,导致生活商业圈对其客观评价降低。

这就成为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要原因与依据。

三、侵犯名誉权的边界何在?

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言辞内容是否真实。

两个案例中被告均针对原告发表言论,区别在于:

案例一中的原告发表言论基本真实,确有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并未捏造事实恶意诽谤。

案例二中的被告非但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反而蓄意捏造事实,诽谤损害原告的名誉,故而法院认定案例二中的被告侵犯名誉权。

换而言之,内容真实是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内容真实,是指行为人言词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真实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细节都是准确无误的,而只是要求与本案有关的关键言词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证明自己的言词是真实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摘自《人格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例如,在案例一中,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确实存在买卖纠纷,原告也确实存在已取货未付款的行为,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当然,内容真实并非无往不利的尚方宝剑。

即便有所依据也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有诽谤、侮辱、诋毁的故意。如同案例一中,法院明确指出的:

被告在追讨债务时应注意自身言行,并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尚不足以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其在原告住所周边发布言论时使用的措词带有强烈个人主观倾向,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易引起新的矛盾,确不足取,今后应引以为戒。

而且一般催收债务都会不可避免的涉及部分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生了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所以说,面对债权债务还有理性维护自身权利,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