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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办叫停仲裁委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达成共识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16-07-21 08:59:08  浏览数:

       由某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成,能否去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负责联系全国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给出了标准答案。“我们已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达成共识,认为这种做法有违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工作体制。”在新近于吉林召开的2016年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这一规定意味着仲裁委员会必然依托某一地市来设立。那么,这些冠之以某地市名称的仲裁机构能否去其他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呢?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仲裁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现象确有发生。不过,尚属极少数仲裁机构的做法。
        卢云华认为,对于仲裁法某些规定的误读造成了这一现象。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是说当事人的选择不受地域管辖的约束,并非是说仲裁机构可以到处去开设。否则也违背了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及其背后让人民群众就近解决纠纷的初衷。”
        已经显露出来的问题是,对于分支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若需要申请执行和撤销裁决,还需要到设立分支机构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这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显而易见。
        更需要引起警惕的是,个别仲裁机构在设分支机构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据广州仲裁委主任陈仲谦介绍,有仲裁机构完全将所谓的“分支机构”交给律师事务所来运营,办假案、办错案的不规范问题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仲裁界的形象。
       在此类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就不难理解国务院法制办此刻发声了。卢云华表示,根据仲裁法,结合当下中国仲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应暂停设立分支机构,首先服务好自己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纠纷解决需求。